虽然“《劳动合同法》的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”,是双方都认可的出发点,但对于“劳、资”是否处于实际性的平等关系仍存在分歧。因此,论者观点大致被划分为代表“劳方”与“资方”两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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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目前为止,关于劳动合同法,中国法学界除了研究《劳动法》的几个人——不超过20个——在争,无人插话,这是缺乏价值判断,还是不知道在争什么?泱泱大国,上万法学家干什么去了?难道这不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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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决职业病的问题,重点是在预防。在这当中,企业是直接责任者。对于企业而言,追求利润理所当然,但不能违法。这里主要是指不能违反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职业病防治法》及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。如果企业都能遵纪守法,职业病便能有效减少。即使从企业竞争力的角度来看,当前的世界趋势也并不只是高利润竞争,还有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要求。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,一是要保护工人权益,二是要保护环境。这是一道门槛,在这两方面达不到基本要求的,都进入不到全球化的国际生产链,更不用说国际竞争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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